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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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位抗辩,华盖创意公司终撤回诉讼
2022-03-23
2024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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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2019年4月10日,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公布,这张动用了全8台望远镜、“冲洗”过程花费两年的历史性图片,一经公布就吸引了众多目光。然而,在经历一夜的网络传播后,4月11日,主打所谓“正版商业图片”的视觉中国网站上出现了这张黑洞图片,其被打上“视觉中国”标签。图片旁边的基本信息栏注明“此图为编辑图片,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尚未从这张来自外太空的美妙照片中回过神来的人们,瞬间被这充满商业味道和版权声明的视觉中国雷到了。人们首先关注的是,视觉中国是否拥有所有权;其次,视觉中国是否取得了黑洞照片著作权人的许可。网友们发现,在照片发布当晚,中科院院士吴向平明确表示:“(照片)一旦发布了,就是全世界可以使用的,媒体上也可以看见,只要标注是哪儿来的就行了。”4月12日,欧洲南方天文台称,未将黑洞照片版权授权给视觉中国。网友们甚至还发现,国旗、国徽的相关照片在视觉中国网站上也被标注版权所有。共青团中央官微直接点名视觉中国,质问:“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



二、权利的重点信息


华盖创意公司在某展销会上收集到被告佛山鹰×公司的产品宣传册中有如图21-1 所示的图片(不含gettyimages©),向佛山鹰×公司发送版权确认函及图片打印件,声称其享有该图片的著作权,该图片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摄影作品。华盖创意网站信息显示:标题为Smiling girl,图片编号为73722720,摄影师为Datacraft,品牌imagena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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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1-1 佛山鹰 × 公司宣传册上的图片



三、案例解析


华盖创意公司是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盖帝”)与其全资子公司优力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05年在北京设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华盖创意公司在成立后,凭美国盖帝的授权在中国“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指定的图片。此后,华盖创意公司以许多企业未经许可使用了其图片为由,依据该授权和《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以原告的身份在中国境内开展了大规模的维权诉讼。根据视觉中国官网信息,华盖创意为其旗下品牌。


2011年4月,华盖创意公司在某展销会上收集到被告佛山鹰×公司的产品宣传册中有如图21-1 所示的图片(不含gettyimages©),向佛山鹰×公司发送版权确认函及图片打印件,声称其享有该图片的著作权,要求该公司支付版权费;6月向佛山鹰×公司发送最后通知;在佛山鹰×公司未明确回应的情况下,于当年11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

维权诉求

华盖创意公司声称根据美国盖帝的授权(证据显示为美国盖帝某高管的自述授权),主要通过参加展销会、购买书籍及软件扫描(近年来,视觉中国基于图像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自行研发了‘鹰眼’——图像版权网络追踪系统,能够追踪到公司所拥有的图片在网络上的使用情况)等方式获取他人使用其网站上图片的证据,然后向图片使用人发送著作权确认函、律师函等并要求赔偿;若图片使用人拒绝或者就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的,其即向法院起诉。华盖创意公司每年在中国境内提起的系列案件就有上千起,而这些案件大部分以调解或华盖创意公司胜诉结案,赔偿数额从上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在视觉中国的黑洞照片事件中,引起众怒的正是“疯狂诉讼”下的收入模式:从个案小额赔偿的诉讼开始,到以较大金额和解的谈判,再到购买后续使用的授权,金额都是由小变大,继而形成可持续的稳定收入。

 

本案中,华盖创意公司向佛山鹰×公司索赔15 000元,并要求其承担诉讼费。


(二)

对方抗辩

佛山鹰×公司通过抗辩华盖创意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的版权,来说明华盖创意公司不是适格的原告和版权人,或者授权其维权的美国盖帝也不是版权人,从而争取本案的胜诉机会。

 

首先,华盖创意公司是通过检索来查找网络上是否有其他网站刊载涉案图片的,并通过水印或文字声明的方式声称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对此,多数法院并不予理会。不过,部分法院以华盖创意公司网站的涉案图片上的“gettyimages©”水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以图片下方标注的版权日期“copyright:1995—2011”① 作为其享有著作权的时间,或者以被告无法提供被控图片合法来源、存在被告接触华盖创意公司图片的可能性为由,直接认定华盖创意公司拥有著作权,同时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通过对美国盖帝网站上大量图片的信息进行对比、分析,佛山×公司发现,无论这些图片下方的“copyright”处标示的是否为美国盖帝,图片上的水印几乎都为“gettyimages©”。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水印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另外,佛山鹰×公司发现有其他网站刊载了涉案图片,通过比较其他网站与美国盖帝网站上图片的像素,发现其他网站的涉案图片像素更高②,显然这些网站作为著作权人的可能性更高。

 

我们认为,这足以构成《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中的“相反证明”。华盖创意公司如果坚称美国盖帝是涉案图片的真正著作权人,则需要提交诸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始创作凭证之类的权属证明,法院不能仅仅以其网站上的涉案图片上有水印、版权日期等为由认定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①有趣的是,在相同页面上,美国盖帝标注的是“copyright :1999—2011”,晚于华盖创意公司。


②依据的是像素技术常识,即同一张图片,原始图片的像素最高,经过处理的图片的像素不变或者变小。


其次,从2008年作为上市公司的美国盖帝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2007 年度报告①中其对自己的“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等部分的介绍可知,美国盖帝自认其对网站上的绝大部分图片仅享有分销权,图片的著作权仍然在原始著作权人手中的事实。美国著名摄影师吉姆·皮克雷尔(Jim Pickerell)撰写的《为何图片素材会赖账》(Why Photodisc is a Deadbeat)②、《为何全职摄影师是濒危物种》(Why Full-Time Stock Photographers Are an Endangered Species)③等文章也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美国盖帝尚未取得与之相互独立的合作摄影者创作图片的著作权的真相。这些证据进一步佐证了美国盖帝对其网站上的图片并不一定享有著作权的事实,但多数案件对此未进行公证办理,因而未被法院采信。

 

通过对美国盖帝网站上大量图片的信息进行比较、分析,佛山×公司发现,美国盖帝会在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下方的信息栏里明确标示出其为著作权人;如果图片并未标示著作权人的信息,那么该图片的著作权是否属于美国盖帝则是有疑问的。

 

我们认为,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被告方提供了足够的“相反证明”,那么要求华盖创意公司出示进一步的权属证据对判断案件真实性是很有必要的。陕西高院在(2011)陕民三终字第00012 号判决书④中做出了一个很好的示范——只认定有美国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图片是美国盖帝及华盖创意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本案中,被告提供了经公证的美国盖帝的2007年度上市公司报告及翻译件作为华盖创意公司并不享有全部图片著作权的佐证,法院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①参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网站,网址为 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047202/ 000119312508043931/d10k.htm。


②参见http://rising.blackstar.com/why-photodisc-is-a-deadbeat.html。


③参见http://rising.blackstar.com/is-it-time-to-give-up-shooting-stock.html。


④参见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网址为 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 id=46561。


因此,在此后的案件中,经该份生效判决确认的上述年度报告中的事实可以用来证明两份公证书不能作为华盖创意公司享有全部图片著作权的充分依据,不必再进行公证。

 

最后,考虑到前述抗辩理由很少被法院采信,我们创造性地从商标的角度出发来探究华盖创意公司或美国盖帝是否享有版权和诉权。

 

我们采取了如下步骤:

第一步,我们将涉案图片在美国盖帝和华盖创意公司的网站上的信息进行对比,发现了两条重要的线索——涉案图片的品牌为“imagenavi”;两个网站对涉案图片的信息披露有不一致的地方,如华盖创意公司的网页上隐瞒了“credit:datacraft”的信息。通过查询权威字典,我们知道了“credit”为“对作品有主要贡献、直接完成作品的人”的意思,即可以理解为“创作者”“作者”。在没有标示著作权人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图片的著作权人为“credit:datacraft”的可能性极大。

 

第二步,我们在中国商标网与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官网上分别查找,查看“imagenavi”是否为注册商标,结果在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上,中国商标网上有两个注册商标,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网站上有一个注册商标,它们均指向同一名商标权人——datacraft co.,ltd.(德塔克拉夫股份有限公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 号),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应当属于datacraft co.,ltd.。

 

第三步,我们以“datacraft co.,ltd.”为关键词在谷歌上检索,查找到datacraft co.,ltd. 的网站。该公司网站的子网站“sozaijiten.com”和“imagenavi.com”以及关联网站上均有销售涉案图片,而且均显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为datacraft co.,ltd.。事实上,美国盖帝网站上销售的涉案图片相关人员的系列图片,在这些网站上均能查找到。经比对这些网站与美国盖帝网站上的涉案图片的像素,前者(宽×长= 4167×5 870)要比后者(宽×长=3 572×5 031)高。根据图片像素技术常识,同一张图片,原始图片的像素是最高的。因此,这进一步表明美国盖帝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而上述网站上的涉案图片的像素是目前能找到的涉案图片中最高的,这进一步印证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应当属于datacraft co.,ltd.。


第四步,我们向datacraft co.,ltd. 发送邮件,询问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情况。datacraft co.,ltd. 表示其即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并出具了权利证明书及告知了涉案图片的创作时间。

 

第五步,我们在网上进一步检索,查找到了datacraft co.,ltd. 的中国代理商——富尔特数位影像,其网站上公开显示了其与datacraft co.,ltd. 有合作关系,且有涉案图片的授权证明。该公司在上海设有机构——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提供的证据属于域内证据的范畴。在法院认可原告对域内网站信息不必公证的前提下,基于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该域内证据不必办理公证手续,法院可直接上网确认其真实性。

 

以上证据环环相扣,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的相互发问阶段,华盖创意公司的代理人虽然不清楚案件的细节,但也不得不认可“作者为datacraft”。基于此,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为datacraft co.,ltd.,美国盖帝披露的图片信息“credit:datacraft”中的“datacraft”应该为“datacraft co.,ltd.”的简写,为其字号。对于涉案图片,datacraft co.,ltd. 授权了多个分销商,其中就有中国的分销商——富尔特数位影像。美国盖帝即便能证明其有合法的分销权(本案中,华盖创意公司并没有提供该项证据),其最多也只是非排他性的分销商。

 

在美国盖帝仅仅是非排他性的分销商且并未获得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其在国内的代理人华盖创意公司显然不享有诉权,也不享有赔偿请求权。



(三)

法院认定

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华盖创意公司不得不向法院撤回了诉讼请求。实际上,与佛山鹰×公司一起参加庭审的其他被告也获得了较少赔偿额的判决,想必佛山鹰×公司的抗辩对法官的心证也产生了一定的动摇。



四、律师分析


根据本案的思路,我们在中国商标网与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官网上对华盖创意公司出示的确认授权书的公证书[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21711号公证书]附件中所列的美国盖帝声称有权的品牌,在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商标检索,发现在138个品牌中,属于美国盖帝独有或者共有的注册商标只有10 个①。对于附件中的品牌,中国商标网与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网站目前公开的数据显示,有相当一部分的注册商标为案外人所有。

 

根据以上情况,结合美国华盖的网站信息及上市公司报告中披露的信息,我们可以大胆地推断华盖创意公司在中国境内提起的系列诉讼中很可能有大量的情况属于美国盖帝对涉案图片没有著作权。但华盖创意公司却通过大量的谎言,利用美国盖帝在全球享有的一定知名度和法院对“水印”的认可及对国外知识产权的尊重,误导法院做出有违客观事实的判决。同时,华盖创意公司利用大量的类似判决在国内形成审判思维定式,并以其在中国境内滥诉形成的判决威胁力和对国人的心理威慑力去开展新一轮的“维权行动”,使得整个事件走进一个逻辑怪圈。华盖创意公司的行为不但损害了我国图片使用人的利益,还损害了真正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华盖创意公司对大部分的图片是不享有著作权的,所以其在著作权维权行动中获得的赔偿费用也就理应不属于赔偿款,而是诉讼欺诈所产生的非法利益。从民法上讲,其属于“不当得利”;从刑事上讲,其属于利用诉讼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基于获利特别巨大,其直接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而美国盖帝通过华盖创意公司的上述行为,从2005 年起每年在中国境内得到的非法利益是极为惊人的。

 

在承接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应诉律师不应当仅仅看到案涉标的较小,就不认真对待。在律师提交的证据足够且有相关说服力的情况下,据理力争是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和当事人的敬重的。尽管个案可能并未取得特别满意的效果,但是从长久来看,律师一定能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法院对代理人工作的理解。另外,对于确实属于对方享有权利且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和解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手段。


10 个注册商标为:Archive films、lifesize、one80、photodisc、riser、iconica、photonica、TAXI、STONE、stockbyte。



五、正确做法


营利性维权已经越来越成为不少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幌子、行强行许可乃至行“敲诈勒索”的武器。企业一旦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将面临各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主张。

 

对此,企业首先应当自查是否存在不规范经营。

 

(1)是否存在使用盗版软件、随便使用网上图片等行为。如果存在并收到相关版权确认函等文件,企业应立即委托专业律师核实对方是否确实享有著作权;如果对方确实享有著作权,核实该著作权是否已过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例如,华盖创意公司就在其网站上将拍摄于1950 年的金门大桥的照片标示为1990 年的作品。

 

(2)是否存在侵害著作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情形。

 

(3)是否存在停止侵权的可能性。如果存在停止侵权的可能性,企业可以先停止侵权,再行和解谈判或者应诉。如果不存在停止侵权的可能性,企业可以选择和解或者应诉答辩。企业需要考虑诸多问题,比如和解方式是一揽子解决还是个案处理,今后是采取许可方式还是通过其他渠道或者利用其他替代软件或者图片等。



六、法律链接


(一)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七、运营思维


资深专利代理师、

三环副总经理·颜希文


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领域下进行大规模营利性维权的流氓案件。在知识产权的维权案件中,不乏商标抢注、专利流氓、版权霸主等权利人,他们利用拥有的知识产权对侵权者进行批量维权处理。一方面,大量被维权者付出了沉重的金钱代价;另一方面,这一定程度上也警醒了知识产权滥用者应当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但在本案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原告是否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以及是否拥有对侵权人提起维权诉讼的权利。不仅该案应当被列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原告还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揭露此类诉讼欺诈获利行为。


首席律师 程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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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副研究员、高级律师、商标代理人、上海医科大学药学院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国家第三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人才、广东律师专家库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专家库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协医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获广州律协授予“优秀律师”、广州知识产权大律师称号,近年多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广东法院、广东律协、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来源:《知识创富360°解读知识产权维权与运营68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