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标公司与柏拉公司“眼镜清洗篮”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326号、(2021)粤民终27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2727号
经办团队:王菱(曾用名:王琳)、罗江锋、吴瑾、张满兴
关键词:外观专利侵权、同一产品侵犯两项专利、抵触申请
所获认可: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案件亮点:无效宣告行政审查程序是对授权专利是否符合授权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其与专利侵权司法审判均是专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故无效宣告行政审查与专利侵权司法审判存在内在逻辑的统一性,两者必须自洽,不能割裂,司法审判也应适用与行政审查中同样宽严的审查标准,否则无疑会使权利人两头得利,并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在该审查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授权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设计特征、授权设计的保护范围等问题的认定,对确定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及司法保护力度有重要参考,因此法院判决参考涉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审查意见,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并最终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构成近似,并无不当。